以物抵物固定資產如何確計稅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2010年1月購入自己使用過的農機設備,按舊設備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按13%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換回新的農機設備作為購進貨物處理.

抵債資產財務處理怎么做
1.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原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借記"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按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或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2.抵債資產保管期間取得的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間發生的費用,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3.企業取得抵債資產后如轉為自用,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按轉為自用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處置抵債資產時,應按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借記本科目(跌價準備),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以物抵物固定資產如何確計稅依據?以物抵物而得到的固定資產也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計稅、繳納稅費,符合免稅政策的也可以及時入賬處理.更多固定資產計稅方面的疑問,好奇可以直接在線咨詢會計學堂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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