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奢侈品稅怎么收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通知》,從2016年12月1日起,對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在零售環節加征10%的消費稅.
具體怎么征收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4號文件規定如下:
一、從事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的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未辦理消費稅稅種登記的,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稅種登記.
二、2016年12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超豪華小汽車,應按月填報《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納稅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應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對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內容核對無誤后,復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納稅人.
對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時限備案的,應當繳納零售環節消費稅.
四、備案的汽車銷售合同中的"購車人、廠牌型號"等內容,應與納稅人交付實物時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中的"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廠牌型號"欄目內容對應一致.不一致的,應當繳納零售環節消費稅.

汽車消費稅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消費稅稅目稅率附表規定:"九、小汽車
1、乘用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氣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2、中輕型商用客車 5%"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規定:"一、"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四、上述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
汽車奢侈品稅怎么收取,一般來說,我們財稅人員需要掌握《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兩個文件.記得要多看多熟悉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