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房產何時繳納房產稅
答: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8號),對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2、房產稅規定的征稅范圍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按照規定,房產稅的納稅人是產權所有人.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應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即上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均為房產稅的納稅人.
3、代建的房產稅也是所有權人交,所有權不明的,由實際使用人,出租人交.

房產稅的稅收特點和計稅依據?
1.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圍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于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4.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扣除比例由當地政府規定.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而應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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