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建筑工程老項目分包發票抵稅

2019-01-10 10:5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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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營改增后,受影響最大的當屬建筑業,在2016年5月1日之前的老項目尚未完工,那么對于這種建筑工程老項目,作為其中一個分包商,總包要求我們對分包項目金額開具增值稅發票,那么你知道營改增建筑工程老項目分包發票抵稅應該要注意什么么?今天就來一起看一看吧!

營改增建筑工程老項目分包發票抵稅

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現在正在進行的施工項目在營改增后如果不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且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則現在預付款,5月1日后取得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老項目使用分包發票進行抵稅時,(1)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開具建筑業增值專用發票,總包可以抵扣進項稅.(2)如果分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只能開具建筑業增值普通發票,總包不可以抵扣進項稅.(3)如果分包人是個人,只能到當地稅務部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包只能抵扣3%;(4)如果分包人是被掛靠的一般納稅人, 則總包應向被掛靠方支付工程結算款并向掛靠方索取建筑業增值專用發票.

對于總包而言,應該是分包商先開具分包項目金額,然后總包差額計稅,同時分包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來抵扣進項稅.

營改增建筑工程老項目分包發票抵稅

營改增后,建筑業預繳增值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以上就是關于營改增建筑工程老項目分包發票抵稅的一些內容,注意下,作為總包方,一定要注意分包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是老項目的,不能項目混開抵扣.此外建筑業通常是要預繳增值稅的,我們列舉了稅法規定的預繳比例和方法,如果你對于營改增之后建筑業的會計核算有什么疑惑,歡迎聯系會計學堂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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