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產品用于出租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答:企業將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用于短期的經營性出租,租期結束,繼續對該在產品進行生產、加工,制造成產成品后對外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那么,企業這種將在產品用于短期出租的行為是否屬于稅法中規定的將自產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因為,如果在出租環節將在產品視同增值稅銷售,會造成在產品租期結束收回后被繼續加工成產成品對外銷售時又形成增值稅銷售,導致企業重復納稅。
營改增后,在產品的出租不存在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一說,但是在產品對外租賃業務,沒有突破增值稅鏈條的完整,不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是,企業在產品的租賃業務是增值稅服務業稅目征稅范圍,應就對外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繳納增值稅。

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時如何賬務處理呢?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有:
1、屬于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將自產、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將自產、委托加工物資,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視同銷售并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關于在產品用于出租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這個問題,小編就帶領大家學習到這里了,如果想獲取更多相關知識,敬請多多關注我們會計學堂資訊的更新,也可以通過在線提問的方式和學堂的老師互動咨詢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