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伙食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出差伙食補助不能全額按實列支,必須在標準范圍內扣除.
雖然出差伙食補助應按差旅費 有關規定處理,但不等于可以全額按實列支,而應在差旅費補貼標準范圍內作稅前扣除.《工業企業財務制度》(92)財工字第574號第七章成本和費用第四十八條規定: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由于總局對差旅費相關內容未作更明確的規定,因此在目前,企業的差旅費補貼標準一般由企業參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并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企業實際發生的差旅費,在標準范圍內的,稅務部門予以認可;超過標準的部分,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如企業差旅費補貼標準未報財政部門備案,或者當地財政部門無具體規定的,就可以參照《關于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財文字[1996]2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即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

出差伙食補助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文件的規定: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文件的規定: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符合規定的員工出差伙食補助費應包括在差旅費津貼中,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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