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納稅人的納稅籌劃方法有哪些
(1)利用全額累進稅率(或稅額)不同進行籌劃
消費稅稅目中按全額累進稅率計稅的稅目是卷煙。稅法規定:每 一標準箱卷煙在征收150元定額稅的基礎上,如果銷售價格(不含增
值稅,下同)在12500元以下時,按30%的稅率計稅,而銷售價格超 過12500元(含)時,則全額按45%的稅率計稅。
消費稅的納稅籌劃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籌劃工作,在實際籌劃過程 中,納稅人應根據產品的生產方式,本著穩健性原則和企業財務利益
最大化的原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理巧妙地安排自己 未來的納稅事項,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多方面尋求籌劃的
突破口,從而降低自己的稅負,實現最大的稅收利益。
(2)利用先銷售后入股方式進行避稅
在實際操作中,當納稅人用應稅消費品換 取貨物或者投資入股時,一般是按照雙方的協議價或評估價確定的,
而協議價往往是市場的平均價。如果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 價作為計稅依據,顯然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由此,我們不難看出,
如果采取先銷售后入股(換貨、抵債)的方式,會達到減輕稅負的 目的。

(4)利用委托加工產品合理避稅
現行稅法規定,工業企業自制產品的適用稅率,依銷售收入計稅。 工業企業接受其他企業及個人委托代為加工的產品,僅就企業收取的
加工費收入計稅,工業企業制造同樣的產品,如屬受托加工則比自制 產品稅負輕。一些企業便運用各種手法,將自制產品盡可能變成以賣
給對方名義作價轉入往來賬。待產品生產出來時,不作產品銷售處理, 而是向購貨方分別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費。也有的企業在采購原材料時,
就以購貨方的名義進料,使產品銷售不按正常的產品銷售收入做賬, 不納消費稅。
(5)利用稅率的不同合理避稅
由于消費稅是按不同產品設計高低不同的稅率,稅率檔次較多。 當企業為一個大的聯合企業或企業集團時,其內部各分廠所屬的商店、
勞務服務公司等,在彼此間購銷銷售商品,進行連續加工或銷售時, 通過內部定價,達到整個聯合企業合理避稅。即當適用髙稅率的分廠
將其產品賣給適用低稅率的分廠時,通過制定較低的內部價,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價值由高稅率的部門轉到低稅率的部門,適用高稅率
的企業,銷售收入減少,應納稅額減少;而適用稅率低的企業,產品 銷售收入不變,應納稅額不變,但由于它得到了低價的原材料,成本
降低,利潤增加。至于內部各分廠之間的“苦樂不均”問題,公司可 以通過其他方式,如把一些開支放在獲利多的企業等方法進行調劑。
(5)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機構
消費稅的納稅行為發生在生產領域(包括生產、委托加工和進 口),而非流通領域或終極消費環節(金銀首飾除外)。因而,關聯企
業中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在零售等特殊情況 下,如果以較低但不違反公平交易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
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 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于處在銷售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
消費稅,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6)利用結轉銷售收入合理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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