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有什么區別?

2018-11-09 16:5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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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征收對于企業來說向來就是重點,因為稅務不清楚這容易觸犯稅法,如果籌劃不好,稅務又影響企業的利益,這是一個平衡,本文要講述的是印花稅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有什么區別,如下。

印花稅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有什么區別

印花稅特定條件下可以核定征收,具體依據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四、核定征收印花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實行每年核定一次,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核定征收信息應當在稅收征管系統和金三系統中備案。

印花稅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有什么區別

沒有辦理相關核定手續,而且企業確實有采購合同,要按照實際采購和銷售合同繳納印花稅。需要補繳購銷合同印花稅。具體請參考《印花稅管理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被告具有稅收征收管理職權。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原告作為汽車銷售企業,應當依法足額繳納印花稅。關于原告所述印花稅核定問題,印花稅的核定工作應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印花稅的征收方式由縣(區)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確定,以核定方式向企業征收印花稅的,應向納稅人發放印花稅核定征收鑒定表,注明核定的應稅比例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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