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客戶收取的貼現利息如何開具發票及納稅
答:按照規定,貼現利息應根據貼現金額、貼現天數(自銀行向貼現單位支付貼現票款日起至匯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數)和貼現率計算求得。
銀行承兌匯票方式進行結算,憑票向銀行申請貼現,并根據銀行收取的貼息向購買方收取同等金額的利息補償收入,屬于價外費用口上述價外費用既可以與梢售貨物合并開具,也可單獨開具,合并開具時應在不同欄次開具,不論合并或單獨開具均應注明價外費用。
財政部在該《通知》中宣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該條意見中,財政部對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免征增值稅。

因此,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比如,向購買方收取的利息費用,應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可以按規定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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