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是否可以超出稅款本金呢附相關政策依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但是,從法律條款具體規定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不能違反;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只規定了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沒有相應金額限制性規定。新法做出了規定,舊法沒有相應規定,應按新法規定執行。

從上可以看出,如果稅務機關作出查補稅款等處理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相關稅款和滯納金,稅務機關為督促其盡快履行繳納義務,在原先查補稅款和滯納金的基礎上再加收滯納金,才是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本義,才適用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有關加處滯納金上限的規定。稅款滯納金不屬于《行政強制法》中規定的“滯納金”,不受“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規定的限制。
綜上所述,小編的觀點是,滯納金不能超出稅款本金。但是,只有盡快完善稅收征管法關于滯納金的具體規定,才能徹底解決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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