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土地使用權結轉成本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活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而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可以是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同時,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對于轉讓土地使用權結轉成本,則會計處理如下:
1、轉讓時: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2、結轉成本:
借:營業外支出
借:累計攤銷
貸:無形資產
轉讓土地使用權結轉成本,上述表現給您帶來的會計處理,您覺得如何呢?您有不同的意見,歡迎您與會計學堂的老師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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