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代交購置稅的稅務處理該怎么做?
答:《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四條(八)規定:納稅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依法繳納增值稅。
也就是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本來就為了生產或者銷售的,但是未進行生產或者銷售而作為無償贈送了,就應當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而繳納增值稅。

如果是代客戶繳納保險費和購置稅,則這樣做:
借:其他應付款——代收款項
貸:銀行存款
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稅率為10%。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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