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未按期預繳稅款征收滯納金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于異地(非同一行政區劃)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收入時應在取得價款和價外費用時預繳增值稅;如果先開具發票,一般在開具發票之前或之后預交,一般預交稅款與收到款項或開具發票在同一所屬期內。
但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而如果是異地未按期預繳稅款征收滯納金的情形,則這樣處理:
1、上交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稅金)
營業外支出 (罰款 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2、轉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金)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稅金)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分錄調整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金)
異地未按期預繳稅款征收滯納金的會計處理,上述小編給您整理的怎樣呢?您想了解更多的會計知識,盡在會計學堂文章的更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