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報酬個稅雇主承擔與自己承擔的區別表現在哪里?
答: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按照收入額減除20%的費用扣除。
個人為企業提供勞務,雙方約定的勞務報酬更多情況是一個稅后支付額,即企業支付給個人的勞務報酬是個人的稅后所得,因此,企業必須將稅后所得轉換為稅前報酬,按照稅前報酬列支企業的成本費用,同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舉例:企業雇傭臨時勞務,給企業做宣傳,協議約定月稅后酬金35000元,企業代扣代繳各項稅金。該筆酬金稅前金額為X。

則:個人應繳增值稅=X/(1+3%)×3%
個人應繳城建稅=X/(1+3%)×3%×7%
個人應繳個人所得稅=〔X/(1+3%)〕×(1-20%)×30%-2000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45%。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實行按月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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