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原始憑證包括哪些呢?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對于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原始憑證,主要有以下:
1.購買不動產、貨物、工業性勞務、服務,接受勞務、受讓無形資產,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項目款項,該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

2.支付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非企業性單位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該單位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3.從境內的農(牧)民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農(牧)民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4.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且允許扣除的費、金,代收部門開具的代收憑據、繳款書(如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等。
5.繳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6.繳納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費),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或表格式完稅證明。
7.撥繳職工工會經費,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8.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國土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9.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開具的財政票據(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或票據)。
10.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管理機構蓋章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銀行轉賬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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