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之間調撥價格政策依據及相關稅務處理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可以得出,企業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企業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2、總公司將固定資產調撥分公司,若總分公司實行統一核算,非用于銷售,不征收增值稅,若總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無論是否用于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銀行開設結算帳戶、建立獨立帳薄、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核算盈虧。
因此,集團公司之間調撥價格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至于其稅務處理,可以這樣考慮:
1、調撥商品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計繳稅金,可以先按成本或加10%計稅(具體可以和稅務局溝通)
借:應收賬款-稅金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3、實際銷售開票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4、沖減已計繳的銷項稅金
借:應收賬款-稅金 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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