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之間調撥價格政策依據及相關稅務處理

2018-09-25 17:4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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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團公司之間調撥價格的傾向下,應該怎么做處理呢?對此,本篇文章首先給你您帶來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還有其對應的稅務處理,可以視同銷售處理,具體的做賬共有四個步驟,有點復雜。

集團公司之間調撥價格政策依據及相關稅務處理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可以得出,企業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企業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2、總公司將固定資產調撥分公司,若總分公司實行統一核算,非用于銷售,不征收增值稅,若總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無論是否用于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銀行開設結算帳戶、建立獨立帳薄、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核算盈虧。

因此,集團公司之間調撥價格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至于其稅務處理,可以這樣考慮:

1、調撥商品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集團公司之間調撥價格政策依據及相關稅務處理

2、計繳稅金,可以先按成本或加10%計稅(具體可以和稅務局溝通)

借:應收賬款-稅金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3、實際銷售開票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4、沖減已計繳的銷項稅金

借:應收賬款-稅金 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紅字

集團公司之間調撥價格,其做賬您現在清楚了沒有?如果您有不同的意見,歡迎您與會計學堂的老師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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