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分配股利分紅如何做賬務處理呢?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合伙企業分配股利分紅,可以這樣處理:
1、確定分配利潤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利潤
2、實際分配時:
借:應付利潤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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