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罰交增值稅后的進項稅額轉出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根據134號文第一條規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規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該文第三條同時規定,“納稅人以上述第一條、第二條所列的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可見,134號文的上述兩個條款分別針對兩種不同情況規定了兩種處理方式,即接受虛開發票構成偷稅的,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偷稅處罰;接受虛開發票未抵扣稅款的,按發票管理辦法處罰。
因此,對于去年罰交增值稅后的進項稅額轉出,可以這樣考慮: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交稅的賬務處理與平時相同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現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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