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分包款可扣除的內容包括哪些附政策依據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允許差額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簡單的說,總包方開具給發包方的發票就是總包方的收入。分包方開具給總包方的發票就是分包方的收入,所得稅按報表利潤計,查賬征收企業為應納稅所得額的25%
,如果賬面無利潤就不需繳交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建筑業分包款可扣除的內容,看完了上述的依據相信您現在都清楚了。了解更多的會計知識,歡迎您繼續關注會計學堂文章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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