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筑業簡易計稅分包抵扣如何做會計處理呢?
答: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建筑業簡易計稅分包抵扣,可以這樣做:
收到分包發票并支付工程款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貸: 銀行存款
不過,也有不少會計人士這樣做: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營改增后建筑業簡易計稅分包抵扣,上述小編整理的會計處理您現在清楚了沒有?更多的會計知識,歡迎您多加關注會計學堂文章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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