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單位開票收款后轉個人如何寫會計分錄?
答:根據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因此,對于掛靠單位開票收款后轉個人,其會計分錄可以這樣考慮: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然后,轉個人
借:生產成本
貸:銀行存款

根據繳納的稅金做提取分錄
借: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或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
貸:應交稅金--城建稅
貸: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貸:其他應交款--地方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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