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積要轉增資本如何做會計處理附相關政策依據
答:根據國稅函[1998]333號文件,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應該將盈余公積金的轉增認定為分配和投資兩個環節,在分配環節應該根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不過,公司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批準。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積的數額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至于盈余公積要轉增資本,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任意盈余公積
貸:實收資本(股本)
轉增資本
盈余公積要轉增資本的會計處理,您覺得是否掌握了呢?更多會計方面的知識,微信不要忘了關注會計學堂的“會計情報局”。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