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多繳納了申請抵繳如何寫會計分錄?
答:納稅人如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因此,對于個人所得稅多繳納了申請抵繳,則可以這樣做分錄:

增值稅多交稅款,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抵減以后期間應交增值稅,無需編制會計分錄。
同時,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79條以及《關于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0號)規定,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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