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分包發票該如何做賬務處理及相關政策依據
答: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筑業的總包人不再被規定為分包人的扣繳義務人,建設方與總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業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分包方應自行于勞務發生地繳納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案例分析】
工程總包方的一個簡易計稅項目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20萬,同時取得1張分包方發票,分包方開具的是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85萬,總包方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1、工程總包方應進行如下的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 1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165048.55
應交稅費 簡易計稅 34951.45
取得分包發票的賬務處理,上述小編給您整理的方法,您現在清楚了沒有?了解更多會計知識,歡迎您持續關注會計學堂文章的更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