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繳納企業進項稅轉出如何做賬務處理?
答:依照財稅[2016]36號文件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我們對于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則是這個樣子的:
第二十九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月末根據《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計算出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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