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銷項稅的會計分錄怎么寫附相關政策依據
答:《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一條規定,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
對于銷項稅,一般不是用“計提”的,可以這樣處理:
1、計提時 :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下月交納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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