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滯納金怎么做納稅調整及相關政策依據
答:企業在《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送達前繳納或者送達后補繳稅款的,應當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繳納或者補繳稅款之日止計算加收利息。
按日加收利息的利率為,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企業超過《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補繳稅款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的,應當自補繳稅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在加收滯納金期間不再加收利息。
因此,對于增值稅的滯納金,其納稅調整做分錄如下:
1、計算應補繳增值稅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2、實際補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3、繳納的滯納金和罰款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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