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分月發放的個稅如何做賬務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即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對于年終獎分月發放的個稅,可以這樣做:

【案例分析】
A公司1月份發放70%的年終獎,以及4月份發放30%的年終獎,都是按如下分錄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獎金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此種處理方式,僅就1月份發放的70%部分年終獎可以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扣稅,而4月份發放的30%年終獎需要和當月工資合并,計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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