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途中的非合理損耗怎么做會計處理合適?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規定,貨物所含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抵扣。
因此,對于運輸途中的非合理損耗,則會計處理如下:
1、物資在運輸途中的短缺與損耗,除合理的途耗應當計入物資的采購成本外,能確定由過失人負責的,應當
借: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
貸:在途物資/物資采購 等科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如果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轉出相應的進項稅額,下同)

2、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報經批準才能轉銷的損失,應當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在途物資/物資采購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在查明原因后,再分別處理。
同時,會計學堂提醒您: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若無法取得固定資產購置時的正規票據等真實憑據,可以評估入賬,并可以按照評估入賬的價值計提折舊,但是在稅務處理上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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