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固定資產清理如何寫會計分錄?
答: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固定資產清理,則會計分錄可以參考如下:
【案例分析】
君合信公司期末有一臺自動裝訂機因到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以1040元出售,該裝訂機原值10000元,已計提折舊9500元,殘值500元。
1、將該固定資產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
累計折舊 9500
貸:固定資產 10000

2、出售取得1040元,按照規定應按4%減半繳納增值稅:1040÷1.04×2%=20元(按實際情況計算)(不考慮繳納稅費的繳納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 20
3、取得處理收入1040元
借:現金 104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40
4、處置凈損益=1040-10000+9500-20=520元(固定資產清理貸方余額),轉入損益科目
借:固定資產清理 520
貸:營業外收入-處理非貨幣資產利得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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