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購買空調進項稅額抵扣如何做會計分錄?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文的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對照上述規定,企業自行安裝的電梯和空調屬于建筑物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因此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對于購買空調進項稅額抵扣,是不可以抵扣其進項稅的,則會計分錄如下:

1、買空調自用,
借:固定資產---空調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
2、買空調銷售,
借:庫存商品---空調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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