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車補貼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附相關政策依據
答:會計學堂了解到,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但是,北京地稅的規定:《關于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綜上所述,對于公用車補貼是否可以稅前,主要是以下兩點:
1、在協議中約定使用員工個人車輛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企業承擔的,在實際發生汽油費、過路費等支出時,取得了開給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應由個人負擔的與車輛所有權有關的固定費用等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車船稅、年檢費、維修費、折舊費、車輛購置稅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果您對該問題有所疑問,可以查詢您所在地的相關政策,或是詢問當地稅務局。
公用車補貼可不可以稅前扣除,相信您現在也明白了。會計學堂網站每天都會更新相關的稅務知識,如果您是新來的小伙伴,也可以搜索本網站以前的文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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