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工資總額包括哪些內容及計算方法分析
答:殘保金又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處罰金)。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不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包括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及個所稅。

在職職工總數,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也可參照人事、勞動、統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其相關的計算公式如下:
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上年全年發放工資總額÷上年在冊職工總人數
應繳納的殘保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1.6%-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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