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抵扣發票時發現對方發票作廢了怎么辦?

2018-09-05 09:4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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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抵扣發票時發現對方發票作廢了該怎么處理呢,首先,對于發生銷貨退回、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等情形的處理方法,本篇文章給您帶來了其相關的依據說明,一次,本文主要是政策性的內容,您看完后就會明白的。

月底抵扣發票時發現對方發票作廢了怎么辦?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因此,必須是在開票當月月底之前,而且是必須所有聯次收回,才允許作廢發票的;否則屬于違規作廢,稅務機關可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至于月底抵扣發票時發現對方發票作廢了,需要將發票進項稅額進行轉出。

月底抵扣發票時發現對方發票作廢了怎么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月底抵扣發票時發現對方發票作廢了的情形,其處理方法相信您現在應該清楚了。更多會計方面的最新資訊,雞血藤將會持續更新的,歡迎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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