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的發票該如何入賬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因此,如果開具增值稅發票,未即時收取貨款: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收回前欠貨款: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收回的發票的入賬,您現在明白了沒有?如果您學習會計知識有疑問,歡迎您掃碼會計學堂的小程序,進行免費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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