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工程預付款增值稅如何做稅務處理?
答:《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1條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
長期工程(包括勞務)合同,一般應當根據完成進度法或者完成合同法合理確認營業收入。應稅行為銷售收入的實現,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商品或者勞務已經發出或提供,二是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收到工程預付款時,建筑勞務尚未或剛提供,收取款項與提供建筑勞務之間沒有形成等量關系,結算過程沒有完成,完全是一筆負債,不具有銷售收入實現的特征。

因此,對于收到工程預付款增值稅的處理,則是這樣的:
如果貨物或勞務已經提供,只是沒有發票,可以先做存貨或期間費用處理,匯繳時調整就可以。
借:存貨
貸:預付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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