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吸收合并原有留抵如何在合并后做抵扣處理?
答:企業吸收合并:是企業合并的一種形式,即企業兼并,一個企業主體接納一個或一個以上企業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資格,接納方存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因此,對于企業吸收合并原有留抵如何在合并后,則這樣做:

借:實收資本
貸:長期股權投資
借:其他應付款--A
貸:其他應收款-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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