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的減免稅收入如何做會計核算?
答: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這里的符合條件包含兩個意思,一是非營利性組織本身要符合財稅[2009]123號規定的九個條件;二是就收入而言,要屬于財稅[2009]122號規定的五類收入之一。
同時,非營利組織從事特定的業務,只要符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均可按規定申請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至于其民辦非企業的減免稅收入,可以入“事業結余”這一會計科目。
事業結余是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以外的各項經常收支相抵后的余額。
因此,會計期末,應將除經營收支類、專款收支類和結轉自籌基建以外的收支類科目余額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年度終了,將“事業結余”科目余額轉入“結余分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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