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的所得稅如何彌補做會計分錄?
答:企業按稅法規定,可以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不需要做會計分錄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對于虧損的所得稅如何彌補,主要是以下三種方法:

1.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
2.企業發生的虧損,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或虧損彌補時,用稅后利潤彌補。這種方式不確認遞延所得稅。稅法上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不能扣除虧損余額。
3.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借記“盈余公積” 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科目。
企業虧損的所得稅的彌補,不用做分錄,您現在應該明白了這一點。了解更多會計知識,歡迎您繼續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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