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罰款可以在稅前扣除嗎附政策依據
答:首先,小編可以告訴您,稅收滯納金罰款是不可以可以稅前扣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不過,小編要給您說的是,政策明確的是稅收滯納金不允許稅前扣除,對于其他的滯納金并沒有限制。會計學堂提醒您注意以下兩點:

(1)不能稅前扣除的滯納金僅限于稅收滯納金;
(2)其他滯納金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產生的滯納金“費用”可稅前扣除,則其滯納金可稅前扣除;產生的滯納金“費用”不可稅前扣除,則其滯納金不可稅前扣除。
另外,對于罰款的稅前扣除,也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行政性罰款,不得稅前扣除;
(2)經營性罰款,可以稅前扣除。
稅收滯納金罰款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相信您現在應該清楚了。更多會計方面的知識,盡在會計學堂文章的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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