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立項后補助的支出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稅法上,符合規定《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有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企業專設賬本單獨核算,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因此,對于先立項后補助的支出,可以這樣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
貸:營業外收入
在收到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在取得政府補貼項目專項資金之前,則是這樣的:
借:管理費
貸:現金(銀行存款)
就正常入賬即可
賬面要平
等到收到銀行補貼再做賬進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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