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用預算外資金付款如何做賬?
答:預算外資金是指根據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規定,不納入國家預算,由地方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的資金。
設立收入類科目“預算外資金收入”,貸方登記收到從財政專戶撥回的預算外資金及核準留用的預算外資金,借方登記沖減數及年終轉賬轉入“結余”賬戶的全年預算外資金收入累計數,平時余額在貸方,年終結轉后本賬戶應無余額。本賬戶按預算外資金項目設明細賬。主管部門收到財政專戶核撥的屬于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及撥付所屬單位,均通過“暫存款”賬戶核算,不通過本賬戶核算。
對于事業單位用預算外資金付款,可以這樣做賬:
預算內:
借:事業支出(材料等)
貸:財政補助收入

預算外:
借:事業支出(材料等)
貸:事業收入
如果財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構成新增固定資產的,應同時登記固定資產賬,其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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