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懷孕期間是否需要代繳個人所得稅呢?
答:小編認為,職工懷孕期間需要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女職工產假期間,雖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但并未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社會保險費依然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繳納。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另外稅收征管法明確了對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關于社保,自參保女職工生育或流(引)產的次月開始,用工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將由社保部門采取社會化發放方式,按月支付至參保女職工本人銀行卡。對于自己繳納的養老金等保險費用也是合理的,因為單位只需繳納單位的部分,職工產假期間的養老醫療、失業個人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擔。
職工懷孕期間是需要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希望您可以記住這一點。會計學堂每天都會更新相關的稅務知識,歡迎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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