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補繳所得稅如何做賬務處理及相關依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至于稅收滯納金補繳所得稅的處理,可以這樣做:

1.交納滯納金罰款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年底要做納稅調增,稅前不能抵扣。)
2.計提應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支付稅金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 銀行存款
稅收滯納金補繳所得稅的期限您明白了,至于其賬務處理,如果您還有疑問,不妨問一下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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