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其工資如何編制會計分錄?
答:對于勞務派遣工,其工資應該編憑證,可以這樣:
1、派遣人員計提工資、保險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
2、派遣人員發工資時
借:應付職業薪酬
貸:銀行存款
當然,如果涉及到了發票,可以在派遣人員計提工資、保險時之前,做: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由勞務用工單位直接發放工資,工資部分能開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19條),此外,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20條),因此作為勞務用工企業應以稅務發票作為合法憑證在稅前列支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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