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完外經證需要預交哪些稅款及需要的資料
答: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向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外出生產經營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報送資料,如下: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發包方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自擬,附模板)
每式一份,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
根據財稅2016第36號的文件要求,跨市縣的建筑類企業,在項目所在地需要預繳增值稅、所得稅,其他稅種應該在注冊地申報、繳納。
開完外經證需要預交的稅款,您現在清楚了。同時,會計學堂提醒您,在進行報送外經證時一定子資料齊全,避免跑兩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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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