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一次性入成本費用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財稅〔2018〕54號: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對于設備一次性入成本費用,其會計處理可以參考一下這個案例:

【案例分析】
公司于2016年3月購置一臺專門用于研發的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價款為50萬元,進項稅額為8.5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該研發設備預計凈殘值率為3%。
1、購置研發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研發設備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
貸:銀行存款 58.5
2、研發設備預計凈殘值為:50×3%=1.5萬元、,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金額為:50-1.5=48.5萬元、。
借:管理費用——研發支出48.5
貸:累計折舊 48.5
設備一次性入成本費用,其會計處理的具體做法您現在清楚了沒有?如果您還有疑問,不妨問一下會計學堂的老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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