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該如何做稅務處理呢?
答: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其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行為必須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稅法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因此,對于混合銷售,其稅務處理如下:

1、銷售自產貨物,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2、提供建筑業勞務時,
借:應收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3、收到工程進度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4、為總包方提供建筑安裝發票(營業稅-建安3%,個人所得稅1%)和增值稅材料發票
借:其他業務支出——應交稅費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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