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款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對于工程分包款,其會計處理可以參考一下這個案例:
【案例分析】
甲公司承包了一項工程,造價1000萬元,把其中的200萬元分包給B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萬元后支付分包款并取得了增值稅普通發票,甲公司采取簡易計稅,差額納稅=(1000-200)/1.03=23.3萬元。

會計分錄:
1、甲公司收到工程結算款項,全額開票
借:銀行存款 1000
貸:工程結算970.87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9.13
2、取得分包發票,差額納稅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4.17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5.83
貸:銀行存款 200
甲公司差額納稅=29.13-5.83=23.3萬元
工程分包款的會計處理,您現在可以單獨做出上述案例了沒有?假如您還有疑問或是不同的意見,歡迎您假如會計學堂的群與廣大會計人士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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