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的安裝成本如何做財務處理?
答:按照現行的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如果是混合銷售行為的話。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稅。其財務處理如下:
1、根據代開的發票做帳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
貸:其他業務收入
2、根據代開發票繳納的稅款單做帳時
借:應交稅費--營業稅
借:應交稅費--城建稅
借: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等

3、月末,根據繳納的稅金做提取分錄
(1)提取個人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個人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2)提取營業稅及附加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
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4、代開發票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要做到所得稅費用里,作為預繳的所得稅。
混合銷售的安裝成本,上述財務處理您是否都清楚了呢?如果您想知道更多的內容,歡迎您繼續關注會計學堂文章的更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